、丽春院、十六楼、勾栏瓦舍等机构或者场所,虽然它们也隶属于教坊司。而这些机构或者场所的官妓,其来源也极少来自没官罪犯妻女。
比如富乐院,洪武初立,其实也并非主要为容纳官妓的场所,而是为教坊司乐工居住的场所。
至于十六楼则是洪武年间朱元障于南京大建的十余处酒楼,以“蓄往来歌妓”。所以十六搂才是与明初官妓制度直接挂钩的。
还有勾栏、瓦舍主要是供教坊乐工搬演戏文杂剧的场所,也有一些歌妓。永乐迁都后,北京也设有勾栏。这种场所在宋元较兴盛,入明后很快衰落。
所以总的来说,明朝以教坊司为核心,以乐籍制度为基础,京师并设富乐院以为乐工居所,建十六楼以利歌妓有酒往来,立勾栏以备乐工搬演,又自京师至地方也有相应教坊司、乐院与酒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