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—盖里斯言第一卷节选。
很多后世的中国人,都未考虑过一个问题:欧美的法学精神,究竟是从什么地方诞生的?
除去那些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传统,欧美的法学精神一个重要源头,那就是基督教教义与教会法。
基督教教义:基督教将自然法的概念与神圣法结合,提出了法律源于上帝的意志这一理念。
神学家如圣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发展了自然法理论,认为人类的法律应反映神的道德法则,并且上帝的意志高于一切人类法律。
可以说,自然法思想深刻影响了后来西方的法律哲学,特别是在伦理、正义、权利等方面。
教会法:中世纪时期,罗马天主教会在欧洲具有强大的宗教和政治影响力。
教会法发展出一套复杂的法律体系,处理宗教事务和部分世俗事务,成为许多欧洲国家法律的蓝本,尤其是在婚姻、继承、道德问题等领域。
同样可以说教会法为现代欧洲法治精神中的权威性、正当程序提供了早期形式。
基督教的十诫,更是成了诸多立法的依据以及思想源流。
一、崇敬一天主在万有之上。
二、毋呼天主圣名以发虚誓。
三、守瞻礼之日。
四、孝敬父母。
五、毋杀人。
六、毋行邪淫。
七、毋偷盗。
八、毋妄证。
九、毋愿他人妻。
十、毋贪他人财物。
可以说,很多时候,是法律明确了宗教诫命的细节,是俗人们走进了原本并不涉及的领域,从教士们手中夺来了解答世界的权力。
而在这个过程中,基督教的教义作为要素之一,成就了欧美现代的世俗法律,又藉由欧美国家的强势,将自己的思想传遍了全球。
以至于所谓的现代化、必然包含一部分西方化、又必然包含一部分基督教思想。
世界的多元化,是不可避免的,而在这个过程中,谁主谁次呢?
盖里斯回答不了那个问题,他只知道这次的朝圣爬山,已经快要到终点了。
也就在这个时候,他再度对身旁的阿尔乔斯说道:“那两种世俗化,并非什么水火不容的,事实上它们会同时发生,也会彼此交融,最后诞生各种奇奇怪怪的结果。”
天空中的雨滴终于停下,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