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承认这一情节的基础之上,认为阿云的确是犯了故杀伤罪,然后再予以的赦免。
这也就是许遵,王安石与司马光等人的分歧所在。
王安石认为,阿云杀人的动机,是因为居母丧期间许聘给韦姓,是被被逼的,这和偷盗被发现后蓄意谋杀是两个概念,符合“得免所因之罪”的条令。
而司马光认为,阿云预谋杀人就是预谋杀人,案件中“谋”和“杀”是紧密相关的因果关系,是犯罪策划之后的犯罪实施,因此就是实实在在的谋杀。
客观地说,王安石在这里有曲解“所因之罪”这条律令解释,迎合赵顼旨意的嫌疑,而司马光的观点,苏油认为是从《宋刑统》条例来判断,是正确的,不过有些不近人情了。